社區民眾與社安網絡的助人者,常常會致電到衛生所、衛生局或心衛中心詢問護送就醫等事宜,並時常有一些誤解是,精神病人處於急性發作期,或者看到怪異的行為,就會覺得這需要趕快送醫治療。
另外一個部分是,好不容易啟動護送就醫,結果送達醫院時,又沒有成功收治住院,再度返回社區,這時家屬、鄰里或通報單位,就會非常氣憤與無法理解為什麼?
因此,這篇文章會講述社區「護送就醫」到「強制住院」的實務狀況,以及所依據的「相關法規」,並補充其他可能遇到的狀況,以及可以的「因應策略」。

什麼是「護送就醫」?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即時查明回覆是否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精神病人。經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即協助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無法查明其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派員至現場共同處理,無法到場或無法及時到場時,應使用具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功能之科技設備處理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就醫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48條
因此,當我們發現社區的精神病人,出現疑似自傷或傷人之虞的行為,請即刻撥打119或110進行報案。並建議現場的家屬或民眾,使用手機進行紀錄,待警消人員抵達現場時,可以提供畫面或聲音予以佐證。
什麼是「精神醫療緊急處置專線」?
「精神醫療緊急處置專線」又稱「Call Center」,屬於全國性24小時專線:049-2551010。目前設置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主要是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提供建議給基層警消衛生局所跟機構社工等專業人員,在面對「社區有疑似精神疾患個案」,對於是否需要「護送就醫」的一個諮詢專線。

因此,當警察、消防、社工、公共衛生及醫療人員等,在面對社區的疑似精神病人,是否啟動緊急護送就醫有所疑慮時,可以先行致電洽詢,或在危機發生的當下撥打,協助查詢「精神照護系統」是否為收案列管的對象,或者依據現場提供的資訊,判斷是否為「疑似精神病人」,最終給予「處置建議」。
下面提供,接線的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所依循判斷的「高風險檢傷評分量表」。
「高風險檢傷評分量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112年度「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留觀服務試辦計畫」
- 本量表用來快速的篩檢緊急精神個案,可提供電話諮詢人員決定處置建議。
- 電話諮詢人員經由現場人員描述個案情況,根據個案的「A.危險性」、「B.支持系統」及 「C.合作能力」等三個面向,圈選適當的評分數字。
- 總分15分(A+B+C),緊急程度分為3級,「分數級距為≥8分送醫住院或留觀」、「5-7分轉介門診或居家治療或優化計畫」、「3-4分衛生局訪視」,分數愈多愈緊急。

怕被告,不敢啟動「護送就醫」?
這是在實務現場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尤其是當下的處置「無法判斷是否為精神病人」以及「是否符合自傷或傷人之虞」時,第一線的警消同仁真的不敢貿然啟動緊急「護送就醫」。並時常以安撫的方式,請家屬隔日一早在致電到衛生所詢問地段護理師,協助「護送就醫」事宜。
但往往在這一來一回的過程,可能就「錯失最佳的護送時機」,同時也可能在等待的過程中,「發生一些無法挽回的憾事」。
因此,在此呼籲第一線的專業人員,善用「精神醫療緊急處置專線」,線上的人員有權限能查詢全國的「精神照護系統」是否為精神列管個案,儘管不是列管對象,也能夠協助判斷是否為「疑似精神病人」,最重要的是當接線人員判斷「建議護送就醫」時,就等於協助「備書」,不用擔心被告的風險。
不是「精神病人」,該怎麼處置?
警察職權行使法(保護管束)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1)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1)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2)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3)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
沒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該怎麼處置?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72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
(1)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2)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3)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1)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2)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3)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送醫被「家屬拒絕」,該怎麼辦?
在啟動緊急「護送就醫」時,家屬能夠陪同上救護車是有其必要性的,因為還要處理後續醫療或住院等事宜。但在實務現場,的確也會碰到部分家屬阻撓送醫,而無法順利啟動緊急「護送就醫」。
但如果當下民眾有危及生命安全時,消防人員是可以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將民眾送醫治療,儘管家屬拒絕也沒有用。
「沒有家屬」或「找不到家屬」,該怎麼辦?
在實務現場,也很常碰到「個案獨居」或「家屬拒絕出面」,這時候如果碰到個案急性發作,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民眾或鄰里就會報警請求協助。
這時候,第一線的處置同仁,一樣可以致電給「精神醫療緊急處置專線」,如果評分的風險等級是高的,就算沒有家屬,也一樣可以啟動緊急「護送就醫」。
同樣是「Call Center」,協助「備書」。真的不用擔心後續的「被告」或「咎責」問題。

「護送就醫」並不等於「強制住院」
當民眾被護送就醫到急診室時,急診醫師會「評估個案的整體狀況」,並建議個案是否需要住院治療,同時也會考量到「個案本身意願」,如果當事人沒有到達「嚴重病人」(註1)的程度,是無權啟動「強制住院」(註2),當事人是有權利「拒絕住院」。
護送個案就醫與最終個案是否住院,無必然關係!
- (註1)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 (註2)強制住院:基於對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當病人病情變得嚴重、情緒不穩、出現有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的情況或可能時,必須啟動強制措施協助病人進行住院治療。
(強制住院需要有2位專科醫師鑑定,並集結相關佐證資料,送往審查會,申請許可。)




你好!!
請問家人有情緒不穩,鬧自殺的傾向
也曾報警過,家人並不知道自己已經生病了!
我應該怎辦?
大致上有以下步驟,你可以參考看看
1、陪伴理解家人的自殺情形,鼓勵與陪同一起就醫「身心科」或預約衛生局的免費「心理諮商」。
2、諮詢當地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面對家人疑似精神疾病或自殺傾向的狀況,有什麼資源可以連結。
3、依據《精神衛生法》,各縣市都會設有窗口可以諮詢「精神個案」出現疑似「自傷或傷人」要護送就醫的專線,你可以先行致電到當地衛生局或上網查詢相關專線。
這段時間辛苦你了,記得也要留意自身狀態,別忘了要好好照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