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在Threads(社群媒體)上發文提問,如下所示。總共有527人參與投票,其中有180人認爲知悉個案有「自殺意念」,需要進行自殺通報;有310人覺得不用自殺通報,只要加強關懷;有37人則有不同的想法。
所以,當助人工作者得知個案有「自殺意念」時,到底需不需要進行「自殺通報」呢?這是「責任通報」的範圍嗎?如何界定「自殺意念」與「自殺企圖」呢?如果要通報,該「怎麼通報」?當下需要搜集哪些「個案資料」?上述的這些問題,都會在本篇文章進行說明與討論,以供各位助人工作者,有所判斷的依據。
當助人工作者知悉個案有「自殺意念」時,大家會做什麼事情?
〈定義〉
❶告知個案,會進行「自殺通報」(34%,180票)
❷加強關懷,不會進行「自殺通報」(59%,310票)
❸其他,可以在下面留言(7%,37票)
🔺自殺意念:個案本身有結束生命的想法,但「尚未有具體計畫與行動」。
🔺自殺企圖:個案已經「有具體計畫與實際行動」,但並未自殺身亡。
🔺自殺死亡:個案實際執行自殺行動,並且自殺身亡。

「自殺意念」是「責任通報」嗎?
根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這裡所指的「自殺行為」是「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因此「自殺意念」不在「責任通報」的範圍。

「自殺意念」與「自殺企圖」如何區分?
自殺意念:個案本身有結束生命的想法,但「尚未有具體計畫與行動」。
自殺企圖:個案已經「有具體計畫與實際行動」,但並未自殺身亡。
從「自殺意念」走到「自殺企圖」就像一個光譜的概念,會因爲生活事件、情緒、生理狀況、外在環境等錯綜復雜的因素,導致每天有不一樣的落點與強弱。因此,當個案透露出自殺警訊時,助人者必須有基本的專業評估,了解目前的自殺風險層級在哪裡。
好比,視情況進一步瞭解,自殺想法存在多久了?這段時間睡眠與情緒如何?會不會有焦慮、緊張或憂鬱等感受?當自殺想法出現的時候,會做哪些事情?近期有嘗試性的自殺嗎?或者未來有什麼樣的自殺計畫?
大家不用擔心,討論自殺細節,會增加自殺風險,相反的,當我們去梳理自殺帶來的複雜情緒,反而可以讓情緒因此有了釋放的空間,而專業人員也可以進一步評估自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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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傷行為」需要通報嗎?
另外一種狀況是「自傷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使用利器割傷身體部位,但不足以致命」,可能的原因是來自情緒的釋放、同儕模仿、嘗試自殺等因素。這是介於自殺意念與企圖之間的灰色地帶,通報與否需要專業人員自行的判斷。
但如果在評估上難以界定,建議可以是先致電到「個案通訊地址」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進行諮詢,再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如果要「自殺通報」該怎麼操作?
根據《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以下會解說「自殺通報流程」。
第一步:進到「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

第二步:進行「帳號註冊」,點選「前往註冊」,並完成註冊所有流程。

第三步:進行「自殺通報」,點選「前往通報」,再輸入註冊的帳號與密碼。

第四步:登入成功,點選「新增通報」,並建立「通報資料」。

「自殺通報」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根據《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通報內容,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自殺行為人資料、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
因此,通報人員在「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需要收集上述所列的資料,至於「自殺通報表單」上必填內容包含如下:
- 個案姓名
- 個案性別
- 手機/聯絡電話(擇一填寫)
- 個案居住地址
- 案件類型
- 自殺日期
- 自殺方式(最多3項)
- 自殺原因(最多3項)
- 處置情形(最少1項)
部分縣市有在服務「自殺意念」?
雖然《自殺防治法》在108年06月19日公布之後,已經明文顯示「自殺意念並不在責任通報範圍」,同時中央政策上也表示「社區自殺關懷訪視員」不用在服務「自殺意念」個案。主要原因是量能不足,根據108年衛福部統計「平均每一位自關員服務307位自殺通報個案(包含意念與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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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地方政府,仍然有部分縣市提供「自殺意念」服務。實際詢問有在服務的縣市,主要是將此類「自殺意念」通報個案,交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專業人員提供電話訪視的服務,包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輔導員,服務期程大約1~3個月,如若風險仍高會延長訪視,或轉由「社區自殺關懷訪視員」提供服務。
「自殺防治,人人有責,全民參與,不分你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