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兒少保護性社工」?工作內容在做什麼?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縣市政府都須辦理相關「保護性業務」,並設立「保護性社工」職缺,其中又細分四組,分別為「成人、兒少、老人、身障」。

如果你對「兒少保護性社工」有興趣,但還在觀望或擔心自己能不能勝任,這篇文章會介紹實務工作現況,並提供一些資訊,讓你評估這個職業是否適合。

兒少保護性社工-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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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基本介紹:兒少保護性社工

  • 應徵資格: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1年以上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
  • 薪資待遇:對應上方三項資格,薪點折合率143.9+風險工作費3,000元
    (1)支薪標準:6等 3階( 312薪點)至7等 7階( 424薪點)>(月薪47,896元起)。
    (2)支薪標準:6等 4階( 328薪點)至7等 7階( 424薪點)>(月薪50,199元起)。
    (3)支薪標準:6等 4階( 328薪點)至8等 5階( 440薪點)>(月薪50,199元起)。
  • 職缺公告:各縣市政府社會處人事處家防中心、社工專協等官方網站,通常不太會公告哪一組的保護性業務職缺,會根據面試時,依照求職者經驗與特性決定。
  • 工作時間:通常跟公家機關作息一致,但需要輪流值班on-call待命。
  • 工作內容:依縣市劃分而有所差異。
    (1)兒少保護性或性侵害案件,直接及間接相關服務。
    (2)其他相關福利服務業務
    (3)包含:受理通報及調查評估、安置服務、陪同服務、保護令聲請、轉介心理諮商、經濟扶助、家庭處遇、親職教育
  • 個案來源:各網絡單位,通報「關懷e起來」後,經篩派案中心派案。
  • 行政調查:自113年起,兒少保護性案件通報後都要開案服務,且要在24小時內,看到孩子本人。此外,也要同時訪談導師、輔導老師、家長等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調查,並完成「調查報告」,最終在呈核給長官進行裁定
  • 訪視頻率:通常會依照個案受暴風險程度,調整訪視頻率,每月至少家訪或電訪1次,如若是未滿6歲的兒童,則每月至少家訪或電訪2次
  • 服務時間:至少要服務3個月以上,如果孩子有被長期安置,那就是服務到孩子滿18歲,離開機構自立生活,並追蹤一年,進行結案。
  • 個案數量至少25案以上,通常寒暑假的案量會比較少,因為兒少保護案件,以學校通報為最大宗,學生寒暑假都在家中,比較沒有機會被通報。

兒少通報的案件有哪些

很多人,會以為兒少保護案件,只有家中主要照顧者的不當對待,才會進案服務。其實家外、學校、社區等情境,也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其中所依據的法規包含《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會逐條列出,供大家參考。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一款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案件的分級分類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5、6、7條規定,案件總共會分二級,當有第一級緊急案件,需於24小時內進行評估,並給予立即的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如若必要可以啟動緊急安置,並且「調查報告」需要在4日內完成。

如若是第二級一般案件,會分成三類,需於24小時內進行評估,並於30天內完成「調查報告」。詳細的分級分類標準,可以查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或者點閱下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評估參考手冊」。

啟動「緊急安置」的標準與流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通常兒少保護性社工在評估是否啟動「緊急安置」,會依照社工專業評估輔以SDM安全評估表,經評估留在家中不安全者,應進行緊急安置。其中專業評估的部分,主要有兩個面向,第一是「傷勢的造成是否合理」,第二是「相對人是否有悔意與解決問題的動力」。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3、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當決定要啟動「緊急安置」時,社工會發一張「緊急安置告知書」給家屬或監護人,現在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需要安置你的小孩,並於現場將孩子帶走。而後社工評估「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則需在三天內(72小時,向地方法院遞交「聲請狀」,並由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再次延長三個月,持續到家庭狀況改善為止。

如果社工評估兒少在第一次「繼續安置」仍然無法返家,於第二次申請「繼續安置」時,社工需準備相關資料給法官,包含社工處遇過程、父母(監護人)與兒少的互動情形、申請探視的次數與頻率、後續的處遇計畫等。屆時,社工與父母(監護人)皆會收到法院的出庭傳票,最終由法官做出裁定。

向法院請求「剝奪親權」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

1、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2、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3、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實務方面,如果兒少在安置機構待了半年至一年期間,仍然無法順利返家時,兒保社工就會開始評估並著手準備向法院提出「剝奪親權」,並由地方縣市政府的首長,擔任這名兒少的監護人,直到孩子滿18歲時,會輔導孩子「自立生活」。

因此,當孩子從「緊急安置」變成「繼續安置」,最終被「剝奪親權」時,就會進入到所謂的「中長期安置」。如若原安置機構只收「短期安置」的兒少,兒保社工將協助尋找並轉銜可以「中長期安置」的機構

當兒少有「家外安置」的需求時,其實首選都不會是「兒少安置機構」,通常會以「親屬安置」為優先,其次是「寄養家庭」,最終才會是「兒少安置機構」。主要是機構式的管理,並無法這麼妥善關照到每位孩子的需求,而家庭式的照顧,除了可以有較好的照顧品質外,也比較符合原本家庭生活的樣貌,對兒少的身心發展與影響降到最低。

(延伸閱讀:什麼是「兒少安置機構社工」?工作內容在做什麼?

成為「兒少保護性社工」的4個心理準備

  1. 可能會有很多衝突畫面:尤其當社工決定小孩要被「緊急安置」時,社工在跟父母搶小孩的畫面,會非常緊張與衝突,當下甚至會出現威脅、恐嚇、攻擊、自傷、自殺等畫面。
  2. 處理好自身情緒等議題:如果社工的原生家庭不允許生氣或是受暴的成長環境,建議要先將自身議題處理好,再來從事這份工作,不然會很容易在服務過程中,勾起自身情緒,把自己過往的經驗投射到服務的小孩,進而影響到小孩的權益與福祉。
  3. 需要有控制權力的能力:這份工作非常忌諱的是社工濫用自身權力,尤其是公部門的保護性社工,權力相對委外的保護性社工更高,如果沒有相關經驗,當社工掌握這麼多權力時,就很容易不知道怎麼控制力道,進而會有濫權狀況發生。
  4. 長官不見得是相關領域:這在公務體系屬於一種常態,因爲長官是公務人員考試進來,所以不見得他們是相關專業背景,因此在決策布達與溝通上,可能會有一些落差與阻礙。

兒少保護性社工的「使命」

受訪者提到,在兒少保護的圈子裡,會流傳一段話是:「你現在做的每一個決定,如果這個孩子在他/她25歲的那一年,回過頭去想,這個決定是對的。那就代表,你在這個小孩身上,已經仁至義盡了!但如果這個小孩,在25歲的時候,回過頭去想,當時社工為什麼要幫我做這個決定的時候,那你其實對這個孩子,就沒有秉持到所謂『最佳利益原則』。

甚至,更廣義的來說,兒保社工做的每一個決定,不單單影響一個「小孩的人生」,甚至同時也在影響這個「家庭的未來走向,這是一件非常嚴肅且相當嚴謹的一個過程。因此,當你決定要從事「兒少保護性社工」時,要記得你領的不僅僅是一份保護性業務的薪水,你掌握的一些權力,是真切會對一個小孩的人生,以及一個家庭的走向,造成相當深遠的影響。

以兒少為出發點,以家庭為中心服務

Q&A

  • 為什麼通報「兒保案件」都要「開案」服務?
    因為兒少未成年,本身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所以一定要開案調查與評估,追蹤至少三個月,確認無受暴風險,才會進行結案
  • 「目睹兒少」是兒保社工在服務嗎?
    不是。目睹兒少是指小孩目睹家暴的畫面,這是屬於「成人保護」的範疇,通常會有委外社福單位進行輔導,或是學校與輔諮中心提供相關資源。
  • 兒保社工的「調查報告」為什麼不叫「評估報告」?
    只要是保護性案件的報告,都叫做「調查報告」,因為這是相對人「疑似」觸犯相關法律,由社工進行「行政調查」,在證據尚未充足之前,都需要秉持著「無罪推定」原則。
  • 兒保社工除了服務兒少,還要服務家屬嗎?
    需要,因為兒少保護是「以兒少為出發點,以家庭為中心」進行服務與處遇。
  • 什麼是「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這是「處分的課程」,並不是一種服務。主要是依據兒保社工的調查,經調查結果屬實,會按比例判父母或其監護人,要上多少小時的「強親課程」,如果拒上或不想完成時數者,會被處以無上限的「行政罰鍰,直到去參加課程為止。
  • 「緊急安置」期間,父母可以探望小孩嗎?
    可以的,但需要向兒保社工進行申請,並於指定的時間與地點,由兒保社工在場陪同進行探視。通常父母親是無法得知小孩被安置到哪裡的。
  • 如果主觀的把「保護性業務」用壓力與困難程度進行區分?
    大概是,兒少併性侵>兒少>性侵>成人>老人或身障
  • 想從事兒保社工,但怕自己無法勝任,有什麼建議嗎?
    受訪者建議可以先從,委外單位開始做看看,通常委外的保護性案件,相對案情比較單純暴力風險較低,抑或可以先從身障保護老人保護開始做起。

能夠完成這篇文章,特別感謝阿柱,願意接受採訪。阿柱分別在中部從事「老人保護」及北部從事「兒少保護」,共兩年的時間。上述資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過要特別提醒,部分資訊可能因為單位與地區差異而有不同,大家請再斟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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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社會安全網」第一線助人工作者(社工、心理、護理、職能等)資訊交流討論平台——成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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